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科学院分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科学院科学传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广州分院机关(以下简称分院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分院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是:依法依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单位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提升工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分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五条 应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一)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年度报告等工作信息; 

  (二)广州分院基本情况、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进展等信息;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不予公开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办公室是分院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负责分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以及分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并配合中国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广州分院系统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和督促。 

  第九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推进落实; 

  (二)拟订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本单位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协调本单位各处室对相关信息的审查、报送与公开;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六)接受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七)完成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分院各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所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  办公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总体指导各部门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后,根据信息内容和受众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分院网站“信息公开”频道或其他栏目相关内容。 

  (二)分院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四条  各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相关责任部门应当予以澄清,并发布准确的信息;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相关责任部门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除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广州分院申请获取有关信息。 

  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六条  对信息的公开申请,依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且已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信息,但相关部门尚未公开的,转请该部门向申请人提供相应信息,并督促该部门及时公开有关信息; 

  (三)所申请信息不属于广州分院业务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所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不予提供,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室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广州分院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如果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与第三方商量,视情况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广州分院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所需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原则上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日常办公经费中安排;因数额较大无法安排而确需收费的,执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标准和程序,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减免其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 办公室于每年3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党群监审处负责对机关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及违法违纪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分院原有关制度,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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